【解答】签发公文是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从实践来看,不少领导者在签发公文时不够规范,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这就是说,公文签发的内容包括三项:签发意见、签发人姓名和审批(签发)时间,三者缺一不可。“表态”即签署意见,它是领导者对公文应如何处理所作的决定。这是领导者签发公文的大忌,必须引起重视。
【解答】签发公文是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那么,应当怎样签发公文呢?亦即怎样才能使公文签发工作趋于规范和有效?领导者签发公文,应当认真遵循党和国家有关公文法规的规定,并紧密结合公文处理工作的实际,做到既规范又得体,以充分发挥它的应有效用。但从实践来看,不少领导者在签发公文时不够规范,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主要表现在:
一、内容项目不够齐全、完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审批批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这就是说,公文签发的内容包括三项:签发意见、签发人姓名和审批(签发)时间,三者缺一不可。然而,在实践中党政机关公文写作,有些领导者对此往往有所疏忽,或不写姓名,或漏写时间,这些均有欠规范。这里,还要注意对每一内容项目的书写应做到齐全、完整。如“签发人姓名”,不能只写“姓”不写“名”,也不能只写“名”不写“姓”。实践中,类似情形并不鲜见,应当加以纠正。“签发时间”也要写公元全称、不能只写月、日而不写年份,或者苟简年份(如“将2021年写为21年”等),更不能写“即日”。这些要求,旨在为公文进入档案领域作好准备,同时也是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所必需。不然,年代久远,就会造成不应有的麻烦或损失。
二、表态不够明确、具体。“表态”即签署意见,它是领导者对公文应如何处理所作的决定。因此,必须写得明确、具体,直截显露,便于理解和遵照执行。如果表态模棱两可,含混笼统,势必让人难以捉摸,无所适从。这是领导者签发公文的大忌,必须引起重视。实践中,时常见到有些领导者的签署意见,只写 “请××同志阅”,而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表态,有欠妥当。严格地讲,这是一种推卸责任的做法,是领导工作的失职。这里,应当明确和注意的是党政机关公文写作,除主批人外,其他领导者对于公文的审批,长期以来存在着一种“圈阅”的习惯做法。对此,由于以往缺乏准确的含义和明确的界说,人们多有疑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发布,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其中规定,“……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这样规定既限定和明确了“圈阅”的适用范围和含义,确定了“圈阅”的法定效力,同时也考虑到了领导同志的工作习惯,便于执行。这就是说,“其他审批人”在公文主批人的“签署意见”之上所作的“圈阅”,也属明确、具体的表态,且系与主批人的意见相一致。
三、签署位置不正确。签发公文,有其特定的签署位置。对于备有“处理专用纸”的公文,其签署意见应当写在“签发栏”这一特定栏目内,不能随意而写。实践中,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那就是有些领导者往往将签署意见写入“审核栏”或“会签栏”,甚或写在公文用纸上白边(天头)处,很不规范。
四、书写工具不合规范。关于签发公文时的书写工具使用问题,根据 规定:“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据此而知,签发公文时的书写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应当选用钢笔或毛笔,这两种笔所书写出来的字迹清晰坚牢,不易褪色,便于长期保存。用墨应以兰墨或碳素墨水为宜,修改和签批则可使用红色墨水。实践中,有不少领导者在签批公文时,往往使用铅笔(红蓝铅)或圆珠笔等不合乎存档要求的书写工具,有欠妥当。
五、字迹不够清楚、正确。签发是公文生效的标志,是公文处理工作中一件极其严肃、郑重的事情。因此,必须认真对待,谨慎行事。字迹书写要清晰、正确,合乎规范,不能潦草、模糊甚或硬造怪笔,让人难以辨认。那样,就会严重影响签发的效用,给工作造成不应有的麻烦。实践中,经常见到有些领导者在签批公文时,字体“龙飞凤舞”,自成一家,或者出现不应有的错字、别字,使用不规范的繁体字、简化字或异体字等等。这些,均应尽力加以避免。可以肯定,签发公文时如果做到清晰、规范,既能反映出领导者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又能给公文处理带来方便,其作用是不容置疑的。
六、职责不明确。签发公文还要明确职责和权限,这是确保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关键一环。就行政公文而言,哪些公文由机关正职领导人签发;哪些公文应当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哪些公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根据授权签发,等等,都要认真分清,不可随意而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文件也是如此,哪些文件应当由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发;哪些文件应由主持日常工作和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人签发;经授权的文件应当如何签发;联合行文应当如何签发;党委办公厅(室)代党委发布文件,又应如何签发,等等,也都必须明确职责和权限,以免造成混乱。然而,在公文处理实践中,常有这样情况:本应由正职领导人签发的公文,副职领导人却因与自己分管的工作关系较大而不予请示或协商即行签发;也有本应由正职领导人签发的公文,却推给副职领导人。这两种情形,均有相悖于公文法规的规定要求,也造成了领导者职权上的混乱。前者属于超越职权,后者则是对工作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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