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公文中模糊词语的运用探析

二、法规类公文中模糊词语的分类法规类公文中所表述的概念一般要求是精确的,但在客观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中,由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其间往往很难划出一个明确的界限,这就需要用模糊词语来进行表述。只有将准确词语和模糊词语相结合使用,才会使法规类公文的语言更加精确。

法规类公文中模糊词语的运用探析公文是机关闭体、企事业单位等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用来办理公务、有特定格式的应用文。一般来说,公文的种类可分为:规范性公文、法规类公文和日常事务性公文三种。法规类公文主要包含以下两种:一种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我们称其为“国家行政法规”,另一种是由地方,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及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称之为“地方性法规”。一、法规类公文的语言特点法规类公文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从国家机关到普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需要用它来规定有关人员应该遵守的事项、职责等从而保证公务活动、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健康有序地进行。法规类公文需要对所要陈述对象的定义、范围、职责、权限、标准、时限等都做出明确具体的规范。因此它在语言方面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除了要符合原则性、合理性、约束性、精确性、稳定性、条理性和时效性外,对措辞方面要求准确无误、周密完善,尽量避免含糊不清、歧义或前后矛盾等。可以说准确性是公文语言的最重要的特点之一,但是准确性并不是仅仅依靠精确词语就能够实现,一味地运用精确词语不仅达不到准确的效果,反而会使语言显得啰嗦。

这就需要合理的运用模糊词语。模糊词语的大量运用是法规性公文的一个重要特点。所谓的模糊词语是指那些没有固定外延界限的或者那些外延界限不确切的词语。在法规性公文中,模糊词语的运用并没有使其语义变得模糊不清,反而加强了语言的精确度,使执行者能准确理解其内容,从而有效地保障法规性文件的顺利贯彻执行。二、法规类公文中模糊词语的分类法规类公文中所表述的概念一般要求是精确的,但在客观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中,由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其间往往很难划出一个明确的界限,这就需要用模糊词语来进行表述。通过对2007-2010年山东政报中法规类公文中出现的模糊词语进行统计的数据显示,在法规类公文中经常用到的词义模糊而又具有特定规范性的模糊词语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三、法规类公文中模糊词语的作用(一)使法规类公文的语言更加精确。与准确词语相比,模糊词语表意的外延界限不确切,因此在表达意义时有更强的灵活性和概括性。但是这些模糊词语的运用,有效地简化了繁琐冗赘的语言,既减少了撰写人的工作量又使公文的语言更加准确简洁。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三章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这其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中的“有关”就是一个模糊词语。它的运用有效减少了繁琐的列举,使本条规定的内容更加简练。此处如果换作准确词语来进行表述,就必然要将所涉及到的所有的相关地方的人民政府一一进行列举。一个规定中,这样的地方会很多,如果都用准确词语进行表述,不但会增大撰写人的工作量,而且会使整篇公文的篇幅过大,最主要的是会有很多哕嗦冗赘的语言,稍有疏忽便会造成内容上的遗漏。(二)使法规类公文的中不宜具体说明的内容表达更加委婉。公文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外交文书,往往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利益或者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因此在遣词造句上必须非常慎重。有一些不宜具体说明或者比较敏感的内容,如果使用确切的词语来进行表述,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影响国际关系。例如:1972月28日的《中美联合公报》中有这样一段话:“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在台湾海峡两边”以台湾海峡为临界点,用“两边”这个模糊词语进行修饰,精妙的表达了一个中国的原则,同时将中国内地与台湾的关系模糊化,在当时的国际情形下,既表达了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又委婉地回避了敏感话(三)使法规类公文的贯彻落实更加机动灵活。

可行性强是法规类制订的重要准则之一。所以法规类公文的语言要在通俗易懂的前提下可行,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有些法规类公文在贯彻落实时要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即使是同一份法规类文件,在不同的地域、时间,面对不同的社会群体,贯彻落实上也会有所不同。条件好一点的地区对有些法规政策的反映要灵敏一些,因此贯彻落实起来也就比较简单,需要的时间自然也就比较短,而那些条件差一点的地区就可能要晚一些。因此这就要求法规类公文在制订时要注意讲究语言的灵活性公文写作的模糊词语,不能过于绝对化,要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如果只是单纯地运用准确词语实现起来会很困难,模糊词语的恰当运用将有助于解决这一难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中:“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这个条例中的“有偿”、“特殊情况”等模糊词语的限定,使相关部门在贯彻执行时既有法可依,又能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理。在恰当的地方准确合理的使用模糊词语,就会使行文留有余地,不至于太死板。模糊是准确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它是相对于准确而言的。在法规性公文写作中,准确词语和模糊词语是交叉使用的,相辅相成的。模糊不等于含糊,模糊性是某种语境的需要,而含糊则会影响语言的表达效果造成歧义甚至矛盾。在法规类公文的写作过程中,仅仅依靠准确词语有时不足以表达准确的语义,这就需要模糊词语的辅助。只有将准确词语和模糊词语相结合使用,才会使法规类公文的语言更加精确。但是模糊词语不是随便就可以滥用[来自]的,它的运用是有条件的,只有在法规类公文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身是模糊的,人们对它的认识也是模糊的,实际情况又需要采用模糊表述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模糊词语,否则就会适得其反,造成概念不清或者产生歧义,从而影响法规类公文质量和贯彻落实效果。(作者单位:鲁东大学公文文献研究室)广角政府采购“买贵不买对”现象透析近日,一条关于政府采购的帖子引起广大网友关注:某国务院直属科研机构的下级单位购买的打印机内存条,价格竟高达6247元。

11月28日,该研究所向媒体证实有此单采购,并称是通过正规渠道合法采购的。而惠普(中国)公司指定经销商却表示,同型号的一般内存条只要300元左右公文写作的模糊词语,而原装同型号的内存条也只售600元左右。政府采购“买贵不买对”,其背后的浑水到底水深几许,令人浮想联翩。相关各方都不能把头埋在沙子里做鸵鸟,对舆情充耳不闻,纪检部门更不能沉默。既然网友已经举报,媒体已经曝光,那么,一方面采购方要主动用事实自证清白,向纳税人讲清楚天价内存条的采购动机与来龙去脉;另一方面纪检部门要拿出诚意,介入调查,并公布事实真相,用翔实可靠的调查结论掀开政府采购潜规则。看看6247元内存条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秘密,还纳税人一个[来自 ]公道。 换个角度讲,即便天价内存条采购个案被纠正,个案查处只能解决个案问题。 在现实政府采购生态中,除了天价内存条案例以外,“权力黑手”趁火打劫,政 府采购价高于市场价,政府采购“崇洋媚外”,采购商品限定“原装进口”门槛的例 子比比皆是。 政府采购“钱多人傻”不是一地独有的风景。看多了采购黑幕,政府采购还有什 么公信可言?但是,要砸破政府采购暗箱,指望政府采购者高度自律,学会精 打细算,买对不买贵,并不现实。

强化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问责机制;监管 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政府采购者把招标流程放到阳光下晒,接受纳税人的 监督。这些很重要。掌管钱袋子的财政部门更应严格把关,审批政府采购的产 品是否必要,是否合理,并认真核算政府采购商品的质量性价比。对违反招投 标程序,热衷采购腐败的政府采购者启动问责程序,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 样才能避免“买贵不买对”等腐败潜规则掏空政府采购的灵魂。(摘自《每日经 济新闻》)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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